數(shù)千萬身家灰飛煙滅,倒欠銀行巨額債務

2009-06-19 16:38:43      挖貝網

  郝婷和賴建平的真實故事:數(shù)千萬身家灰飛煙滅,倒欠銀行巨額債務。

  2007年8月,北京的郝婷在香港星展銀行開設了賬戶,銀行的投資顧問向她介紹一種全新的投資理財產品KODA,通俗說叫打折買股票,可以以小博大,周轉快,防御風險。這個產品是私人銀行專門給大客戶準備的,別人還拿不到這種東西。每天低買20%,然后可以同時做高拋。但是短短幾個月之后,她賬戶上的8000多萬資金卻化為烏有,而且還倒欠星展銀行9000多萬。郝婷表示:“兩個月的時間,8000萬就變成-9000萬了,好象做夢一樣,這么多年的辛苦,這么多年的積蓄,就這么一下沒了,并且沒的莫名其妙,你不知道它是怎么沒的。”

  遭遇類似虧損的還有北京律師賴建平,他在香港荷蘭銀行投資2000多萬港元如今不僅一分錢不剩,還倒欠荷蘭銀行200多萬港元。賴建平認為自己“被騙了”。荷蘭銀行存在“故意欺詐”行為,比如:將“推銷員”“股托”身份扮演成“私人投資顧問”身份,騙取信任;將銀行與客戶的對賭關系描述為“銀行只是中介方”;故意欺騙不給中文開戶文件,卻聲稱提供了中文;明知其不是專業(yè)投資者卻故意選擇為專業(yè)投資者;故意將高風險衍生產品描繪為低風險“穩(wěn)健投資”;任意操控保證金比例等核心游戲規(guī)則等等。

  很多虧損都緣于銀行推銷的一種叫KODA的投資理財項目,KODA的全稱是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也被稱為Accumulator,譯為累計期權,這是一種極其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它可以和外匯、股票、石油期貨等掛鉤,通常合約期為一年,設有取消價及行使價,在一年的期限內以低于現(xiàn)時股價的水平為客戶提供股票。KODA有四個特性:1.買入股票的行使價往往比現(xiàn)價低10%-20%;2.當股價升過現(xiàn)價3%-5%時,合約自行取消;3.當股價跌破行使價時,投資者必須雙倍吸納股票;4.合約期一般為一年,投資者只要有合約金額40%的現(xiàn)金或股票抵押即可購買,因此這一產品往往帶有很高的杠桿性。假如說股票跌到一塊錢了,你還得一年每天買下去,每天得花8塊錢一股來買,雙倍的買,不光雙倍每天買,而且一直要買一年。此類復雜衍生產品給投行帶來很多利潤。

  據(jù)專業(yè)理財規(guī)劃師分析,銀行在金融市場上購買國際知名投資銀行發(fā)行的期權,然后再和保本的固定收益票據(jù)組合,形成名目繁多的結構性理財產品。這并不是直接投資,實際上銀行與客戶簽訂了對賭協(xié)議,銀行利用豐富的專業(yè)知識,通過格式合同條款約束投資者,侵蝕客戶本金,從而獲利。以某代客理財產品為例,該產品的客戶收益不和平均收益掛鉤,而是關聯(lián)在表現(xiàn)最差股票上。股票上漲代表客戶利益方向,但是當表現(xiàn)最差股票達到初始價位96%,合同規(guī)定自動終止,銀行給自己做了“止損”。當股價跌破初始價位85%,銀行可以不付息占用客戶資金,跌破65%,觸發(fā)不保本警戒線,銀行可以不還本金。此前被選中的最差股票是匯源果汁[5.78 -3.51%],該股票在2007年9月7日港股牛市沖頂時期卻一路逆大盤下行,但其基本面綜合排名卻位居第三,不得不讓人懷疑是有人根據(jù)自己利益在壓抑股價。不過,也有私人銀行人士抱怨,許多客戶在投資前,都非常清楚產品設計的理念以及存在的風險,只是當出現(xiàn)虧損的時候,就否認當初自己對產品的了解,并指責私人銀行沒有進行充分的解釋。事實上,銀行與投資者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tài)。銀行缺少第三方的有效監(jiān)督,比如對資金具體流向和投資明細的披露,客戶無法了解自己資金的實際操作情況。銀行在投資者不知情下利用投資者賬戶進行投資,也不能提供充分的交易信息和風險信息,最終出現(xiàn)糾紛。[page]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金泉認為:一些比較大的金融機構給客戶設計出KODA產品,和客戶是一個博弈關系。銀行和客戶簽了協(xié)議以后,實際上在賭,賭石油或者期貨的價格或者股票的價格增長或是下跌。在一般人的概念中,Accumulator就是通過這些私人銀行購買一些優(yōu)惠打折的股票,同自己在證券市場上操作并無本質區(qū)別,然而事實上卻并非如此。這些投資Accumulator的客戶存在賬戶里的資金,并沒有直接用來購買市場上的股票。而客戶存在銀行里的錢實際上已買這個金融衍生產品的保證金了,就是說根據(jù)你的資產狀況他會給你放大,放大就是你購買的數(shù)額。許多投資者對這種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并不了解。大部分人僅知道產品的收益,而不知道它的巨大風險。在杠桿的作用下,假設你的賬戶里有1000萬元,那么你的合約數(shù)值就會高達五六千萬,在收益放大的同時,風險也隨之放大。以至于很多億萬富翁掉進去以后,一生的積蓄由于購買了這個產品不僅血本無歸,甚至變成需要重新創(chuàng)業(yè)。

  獨立經濟學家謝國忠認為:中國國內投資Accumulator的人數(shù)遠遠超過香港。規(guī)模非常大,可能中國大部分有錢人都做了這個。這種金融衍生產品不僅對投資者有巨大的吸引力,同樣也吸引著發(fā)行這些產品的國際投行的銀行家們。比如說你有1000萬美元,我讓你買一億美元面值的Accumulator,投行那邊的收入是5%,那就是500萬美元,個人收入一般是30%,那就是150萬美元。所以激勵機制到了一定份上,連朋友都可以賣了。Accumulator在2007年養(yǎng)活了在香港的國際投行,當時香港最有錢的員工就是那些歐美銀行的私人銀行家們,當投資者損失慘重欲哭無淚的時候,這些拼命推銷Accumulator的私人銀行家,卻在享受著天堂般的生活。幾千萬美元的獎金的人有不少,幾百萬美元的更是多如牛毛。

  美國康奈爾大學教授黃明認為:長江商學院的數(shù)十個學生都購買了和郝婷一樣的KODA產品,這些人絕大部分都是國內的民營企業(yè)家。最近有一批國有企業(yè)蒙受了巨額的衍生產品的虧損,也是做非常復雜的衍生產品,和郝婷做的這種復雜衍生產品非常相似。投行是盡量地想兜售這種復雜的衍生產品,它們有很大的激勵機制,尤其它們的衍生產品銷售員,他的獎金和銀行的利潤掛鉤,在復雜衍生產品上它們賺得越多,這些銷售員的獎金也拿得越多。

  香港保障投資者協(xié)會會長呂志華:內地的受害者只是冰山一角,實際上可能是有很多還沒有暴露出來,而且有一些受害者可能不想給人知道他自己是受害者。累股期權在2007年最高峰的時候,整個市場應該是超過6000億的。香港的GDP總量也才1600億美元。凡內地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人數(shù)要多得多,特別是那些在香港開有賬戶的富裕階層和民營公司,基本上都參與了金融衍生產品的投資。

  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國內投資者對于高杠桿的結構性衍生產品并不熟悉,不排除國際投行等各種力量到大陸來忽悠投資者。私人銀行、國際投行在趨利動機下對風險揭示不足,卻單方面強調高收益,這也是誘發(fā)投資者投資的一個重要原因。[page]

  銀行方面反應:態(tài)度強硬

  在收到星展銀行的催款通知書時,這些內地客戶的第一反應就是聯(lián)系其客戶經理,但是原本“親密無間”的理財顧問此時要么杳無音訊,要么一問三不知。

  實際上,星展銀行方面也曾經向內地客戶提出和解協(xié)議,即再向客戶提供貸款用于執(zhí)行Accumulator合約中雙倍購入股票的條款,如果股票市值回升,客戶就可以挽回一定的損失。但是一旦接受了這份和解,客戶就得放棄追究星展銀行責任的權利,但是認為受到了“欺騙”的內地客戶并不能心甘情愿接受這樣一份自己承擔責任的協(xié)議。

  最后,星展銀行方面向法院起訴追討債款。

  為什么這樣的官司難打?為什么說外資銀行早就設好法律陷阱?一位資深律師給我們揭示了其中的“門道”,這對于廣大投資者有著很大的啟發(fā)和警示。

  教訓之一:這些客戶在外資銀行香港分行中的資金,是通過離岸公司的賬戶轉入銀行的,已經屬于境外資金了,無法在內地對有關銀行進行訴訟。

  教訓之二:香港監(jiān)管機關把Accumulator的投資者視為專業(yè)投資者,因此相對于普通投資者其受到的監(jiān)管保護會更少。

  教訓之三:客戶與銀行發(fā)生的糾紛需要到香港法院解決,但外資銀行與香港各大熟悉金融的律所早就關系深厚,因此內地客戶無法委托這些律師事務所對相關銀行提起訴訟。而其他律師事務所對于金融衍生品業(yè)務并無深入研究,因此內地客戶在香港本地很難找到合適的律師打官司。

  面對外資銀行的強勢,許多投資者都感到無助。有專家指出應圍繞“四大質疑”展開辯論,才可以把問題的實質討論清楚。[page]

  質疑銷售境外基金是否違規(guī)

  外資香港銀行的銷售人員在大陸銷售該產品(跨國銷售金融衍生產品)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跨國銷售金融衍生產品合同應屬無效。

  質疑是否瞞報風險誤導客戶

  投資者稱許多原本應有的銷售程序都被架空。按照銀監(jiān)會規(guī)定,投資者購買產品前需要進行風險測試。但外資銀行的客戶很多都沒有做,而且用各種謊言騙取客戶簽名。有些做了通不過,后來私自修改了才通過的。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有投資者稱,外資銀行理財經理為了能夠讓客戶符合購買理財產品的標準,甚至幫客戶偽造資產數(shù)額。一位投資者稱,他投資的10萬美元已經是傾盡所有,但理財經理幫他做的賬顯示他有100萬美元總資產!

  質疑信息披露不充分

  渣打有意把它自己的理財告敗歸咎于投資者心理不成熟、投資經驗缺失等,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為什么投資者在股市投資失敗,卻沒有紛紛投訴證券公司?外資銀行在銷售產品時是否向投資人詳細介紹了這個產品的風險,履行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義務?這些外資銀行讓客戶簽署協(xié)議時,是十幾頁甚至幾百頁密密麻麻的純英文文件,而這些銀行在給這些客戶發(fā)催款通知單時,卻是字跡大大的純中文文件。中國客戶在簽署密密麻麻的英文合同時,很少有中國客戶看懂了它們的那個英文合同。以客戶不懂英文就在上面簽了字作為履行了告知義務的證據(jù)是否公平?

  質疑銀行涉嫌與客戶對賭、理財產品“有毒”

  以購買某外資銀行理財產品為例,這一產品居然是投資美國的基建股票,并且是受次貸危機影響最大的股票,產品從開始到現(xiàn)在一直都是零收益。這里有外資銀行集團內部關聯(lián)交易、故意轉嫁對沖有毒產品損失的嫌疑。KODA作為一款“股票累積期權合約”,投資者在銀行的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存款其實等同于保證金。銀行向你銷售這個產品的時候,它并沒有到市場上真正把這只股票給買回來。而是投資者跟銀行買了一個合約,這個合約實際上是一個對賭的合約,即跟簽約的銀行在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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