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貨店老板銷售假冒LV箱包被判賠50萬元

2009-07-24 08:23:03      羅劍華

   如果不是著名歌星席琳迪翁光顧,并傳買走了9編織袋商品,位于上海陜西南路一民宅內的這家小店,或許不會引起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的注意。但正是因此,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將這家小店和他的老板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侵犯商標專用權。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銷售假冒LV箱包等產品的林某夫婦以及其所經營的仲雯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人民幣50萬元。

  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是法國知名奢侈品“LV”等系列注冊商標的所有人。2008年4月10日,有媒體報道稱,著名歌星席琳迪翁等來滬,慕名在陜西南路一A貨店內買走了包括假冒“LV”在內的9編織袋商品,總價2萬多元人民幣,僅僅相當于一個正牌LV包包的價錢。這家小店的經營者就是林某夫婦。今年1月,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林某夫婦及其所經營的貿易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在庭審中,林某夫婦對于其存在侵權行為沒有異議。但提出,仲雯公司系依法注冊成立,夫婦兩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經營行為是代表公司履行職務,要求他們夫婦個人賠償,有些不妥。而對于席琳迪翁曾在他們小店購買侵權商品,林某夫婦認為純屬猜測。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數次,對仲雯公司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行為進行查處,查扣和沒收了假冒“LV”等商標的皮包、皮夾等商品2000余件,并出具了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2008年8月,林某夫婦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執(zhí)法人員在其經營場所查扣了假冒“LV”等國際知名商標的商品200余件。

  在昨天的判決中,法院認定,林某夫婦和其經營的仲雯公司曾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被判處相應刑罰,故可認定三被告已經實施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綜合考慮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持續(xù)時間、侵害后果嚴重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大小等因素,法院最終確定三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

  售假夫妻去年被判拘役5個月

  □據新聞晚報報道

  上海仲雯貿易有限公司,是林益仲和吳蓓雯二人所開的夫妻店。

  2002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在仲雯公司的住所查扣了假冒的名牌商品共計1014件,工商對其處以罰款28000元。

  2004年4月,吳蓓雯再次因為銷售假貨,被工商予以行政罰款。

  2008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在仲雯公司的住所查獲一批假冒商標的商品,假冒產品的估算價值共達163萬余元。

  2008年12月,徐匯法院審理后認為,林益仲和吳蓓雯的行為在刑事上已經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院判處林益仲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吳蓓雯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仲雯公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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