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明掏空光明資產溯源

2009-10-14 15:31:08      覃忠 董國宏

  馮永明在出事前的幾年時間里,顯然已經失去關注公司發(fā)展的興趣,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掏空公司資產的事情上,最終身敗名裂,絕非偶然

  文/覃忠 董國宏

  作為黑龍江第一家上市公司,一度成為中國家具行業(yè)龍頭老大的光明家具,在經過二十多年的發(fā)展之后卻走到資不抵債行將退市的地步。光明家具的頹變,令人覺得撲朔迷離,但這一切又與其創(chuàng)始人馮永明處心積慮地轉移公司資產有著密切的關聯。

  產權不清晰埋下隱患

  1985年,伊春市第一家中外合資企業(yè)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中方投入的資本為伊春市木制品工業(yè)公司下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伊春市木器家具廠(馮永明任廠長)的固定資產和財政借款。但是對于組建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的340萬元初始資金,作為公司掌門人的馮永明和當地政府的認識不同,雙方分歧不斷。

  根據伊春市政府新聞發(fā)言人的說法,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是當地第一家合資公司,內資方為二輕局所屬的伊春市木制品工業(yè)公司,合資方為香港福仕企業(yè)有限公司。內資方投入資本為木制品工業(yè)公司下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伊春市木器家具廠的固定資產和財政借款。但是據接近馮永明的人士透露:“老馮在不同場合均提到,這筆錢應算他的個人借款?!焙髞砉饷骷揖呱鲜袝r,國家明文規(guī)定“上市公司要有國有股份才能上市”,鑒于此,馮永明一度承認伊春市出資的部分為國有股份,但一直沒有辦正式手續(xù)。

  直到2008年10月馮永明被拘捕,拖了二十幾年的股權之爭仍未有定論,是導致馮永明事件發(fā)生的重要原因。

  資產轉移手段紛繁復雜

  根據資料顯示,馮永明多年來利用光明集團下屬公司操作股權變更、資產轉移的公司名單近百家。

  組建光明集團時,根據黑體改【1997】62號文,僅有作為核心層的光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緊密層的光明集團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及伊春森林家具等19家半緊密層公司。并且,名單中也根本沒有外資公司和私營公司。馮永明利用光明集團下屬多家公司操作股權變更、資產轉移,通過與工商部門等工作人員的勾結,在未經國資及體改等部門許可,也沒進行資產評估的情況下,非法將多家下屬公司的所有制性質由國有變?yōu)榧w,并通過采取掛名股東的方式,在外省將各企業(yè)股權經過多次轉讓。下屬多家公司的性質在馮永明的精心策劃下已經變成了外資或民營性質。

  在名目繁多的下屬公司中,馮永明用來實現資產轉移的主力平臺是圣泉禾事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和連云港金木投資兩個公司。工商資料顯示,S*ST光明公司目前的第一大股東光明集團,幾經股權轉換及更名,其國有性質已經變?yōu)榧w所有。之前伊春市政府委托光明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36.9%的股權已經悄然發(fā)生改變,同時控股權也由國有變?yōu)榧w進而變?yōu)閷嵸|上由馮永明個人控制。

  紛繁復雜的股權關系導致大量的關聯方占款和關聯交易。另外,公司收購圣泉禾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伊春圣泉禾酒店公司65%的股權和受讓圣泉禾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對伊春圣泉禾酒店有限公司515萬元債權;收購大連保稅區(qū)光明工貿有限公司持有的大連日發(fā)光明家具有限公司51%的股權等一系列的收購項目,都未使得公司獲得收益。而通過這些收購、受讓等關聯交易,使得本來屬于國有的資產轉移到屬于馮永明個人控股的子公司。

  股改一拖再拖

  在S*ST光明的公司公告中,可以看到隔三差五出示的股改進展風險提示公告。但光明集團業(yè)績不佳,連年虧損,頻頻遭到證監(jiān)會警告,使得遲遲不能進行的股改更加緊迫。而在很多業(yè)內人士看來,股權分置改革是光明的救命稻草。在2005年年報中,光明就表示“2006年6月30日前進入股改”,但之后一直沒有實質性的進展,直到2007年7月才刊登公告稱:伊春市國資管理辦認為其“產權不清晰”,“不宜進行股改”。2007年,光明集團與伊春市政府達成協議,由伊春市出面解決股改所需清欠資金6000萬元,光明集團承諾將國有股份轉回伊春市政府。然而,資金到賬后,馮永明以“簽約主體與權利不符……”等為由,不承認協議的效力,致使“好不容易”進入實質操作階段的股改再次擱淺。

  保護國資安全仍有待于體制完善

  在股權分置背景下,產權爭議在國內并不少見,結果往往不是企業(yè)家把政府買通,化公為私,就是合作破裂,政府將企業(yè)收回國有,像馮永明就是兩頭落空,一無所得。馮永明的隕落只不過是中國企業(yè)家悲劇的另一個版本,在此之前,多人都在這條華山道路上跌入懸崖。這其中直接原因是他與政府之間的股權問題沒有界定清楚。但客觀地說,他本人和有關部門都有責任。作為一個國有企業(yè)的高層管理者和創(chuàng)始人,增量資產與他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從起家那樣的小廠發(fā)展到全國知名品牌,光明發(fā)展過程中馮永明也是投入了全部心血,而他自己的利益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我國國有資產體系龐大,構成復雜,形式多樣。目前,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已經建立并行使其管理職能,但一方面由于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人員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職能轉換,新舊管理體系未能有效地銜接。因此在宏觀上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就十分必要。同時對企業(yè)家缺乏量化的激勵機制,企業(yè)家自身又沒有跟國家討價還價的資格,缺乏暢通的產權溝通渠道、產權保護契約機制以及爭議仲裁機制,通道缺失卻強力為之也使改革開放30年以來很多原本優(yōu)秀的企業(yè)家落馬。因此,要建立對國有資產經營者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以規(guī)范企業(y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行為。

  我國部分國有企業(yè)虧損嚴重,負債居高不下,造成嚴重的資不抵債。為此,推行國企破產已成為產權制度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和優(yōu)化資本結構的突破口。國有資產的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為影響,很多國有企業(yè)為了逃避債務,寧愿主動申請破產,同時將企業(yè)中的優(yōu)質資產分離出去成立新的法人,或者出租承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所擁有的財產如房產、設備、資金等與外商合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yè)或與其他企業(yè)聯營成立聯營企業(yè),將原企業(yè)的財產瓜分殆盡,使破產企業(yè)無產可破。鑒于以上各種原因,要對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和企業(yè)虧損責任追究制度,形成一種多管齊下的監(jiān)督制約企業(yè)領導人的立體防線。

  目前政府部門對企業(yè)的檢查多為稅收專項檢查,但它不能替代國有資產的檢查。因此,各級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經常對企業(yè)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進行檢查。另外,應加強對破產企業(yè)破產前的審計,建立必要的破產前審計程序,使企業(yè)破產程序更趨完善。同時,要嚴懲作假者和玩忽職守者。對企業(yè)破產負有主要責任、并給國家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要堅決予以處理,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為汕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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